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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应对气候变化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

发布时间:2023-05-17 阅读量: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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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应对气候变化“共同但有

区别的责任”?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的理念萌芽于1972年6月16日在斯德哥尔摩召开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会议呼吁发达国家为环境保护做出主要贡献,同意在国际环境法体制内给予发展中国家特别的、有差别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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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2年6月5日联合国在斯德哥尔摩召开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新浪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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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格平(前排右一)参加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新浪财经


1992年签署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进一步明确了这一原则。1997年签订的《京都议定书》以“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为基础制定。目前,该原则被认为是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具体内容





由于全球生态系统的整体性,以及考虑到全球环境退化的各种不同因素,国际环境法各主体均应共同承担起保护和改善全球环境并最终解决环境问题的责任,但在承担责任的领域、大小、方式、手段以及时间等方面应当结合各主体的基本情况区别对待。




工业革命以来的人为化石燃料排放已经对大气温度、海洋热容量、海冰覆盖率等气候系统重要因子带来显著影响,美国《外交》杂志2021年的文章承认,“从19世纪中叶至今,富裕国家对全球近70%的二氧化碳排放负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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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累计排放了最多的二氧化碳?”@Our World in Data

此外,还通过国际贸易将排放责任转移到发展中国家,仅1990-2005年期间就占到排放总量的9.4%。减缓全球变化的过程必须考虑发达国家对全球环境变化所应承担的历史责任、贸易转移排放及相对于发展中国家绝对的经济和技术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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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气候变化委员会执行主任克里斯·斯塔克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从历史上来看,很多发达国家的活动是气候变化的主要原因,但气候变化的影响却大多集中在发展中国家,因此发达国家应该在这一议题上承担更多责任。@国际在线


发展中国家已经成为全球气候变化后果的主要承担者和受害者,这些国家现阶段的排放主要是生存排放和国际转移排放,而不是发达国家的消费排放。此外,发展中国家还肩负着经济和社会发展及消除贫困的重任。相对于减排,适应气候变化对于发展中国家是更为紧迫的任务。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维护了国际秩序中的公平与正义,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建设,明确了各国应尽的职责和义务,对减缓全球气候变化意义重大。